2021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作者: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 |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制品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自有场所筹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及综合执法监督股 |
4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租赁场所筹建)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5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最终审核)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6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7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8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网络地址) | ||||||
9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机器台数) | ||||||
10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变更(改建、扩建) | ||||||
11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注销 | ||||||
12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换证 | ||||||
13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补证 | ||||||
14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审批 |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5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判机关。”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6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7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8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勘察设计乙丙级、施工资质二三级、监理资质乙丙级)证书核发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乙丙级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物股 |
19 |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初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20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初审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21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申请增加乙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初审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22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二三级初审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3 |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增加二级及以下资质业务范围初审 | ||||||
24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及综合执法监督股 |
25 |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2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27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8 |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3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名称) | ||||||
31 |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名称) | ||||||
3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名称) | ||||||
33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地址-自有场地) | ||||||
34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地址-租赁场地) | ||||||
35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经营范围) | ||||||
36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 ||||||
37 | 事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 ||||||
3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 | ||||||
39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注销 | ||||||
4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补证 | ||||||
41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换证 | ||||||
42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及综合执法监督股 |
43 | 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44 | 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含未成年演员)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45 | 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含未成年演员)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46 | 营业性演出变更(时间)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7 |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演出场所) | ||||||
48 | 营业性演出变更(地点-非演出场所) | ||||||
49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 | ||||||
50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员-含未成年演员) | ||||||
51 | 营业性演出变更(节目) | ||||||
52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演出场所) | ||||||
53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非演出场所) | ||||||
54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文化旅游市场管理及综合执法监督股 |
55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租赁场地)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56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57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自有场地)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58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租赁场地)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9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60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投资人员) | ||||||
61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 ||||||
62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 | ||||||
63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类型) | ||||||
64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 ||||||
65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
66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
67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
68 |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换证 | ||||||
69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自有场地) | ||||||
70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租赁场地) | ||||||
71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 ||||||
72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自有场地) | ||||||
73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地址-租赁场地) | ||||||
74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75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投资人员) | ||||||
76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 ||||||
77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注册资本) | ||||||
78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企业类型) | ||||||
79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范围) | ||||||
80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
81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延续 | ||||||
82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注销 | ||||||
83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补证 | ||||||
84 |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换证 | ||||||
服务电话:0377-66295789 投诉机构:县文广旅局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0377-66295789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文化广场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