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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交通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交通局行 作者:县交通局行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交通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车辆运营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登记核定证牌。
3车辆运营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换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登记核定证牌。
4车辆运营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注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二款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登记核定证牌。
5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新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登记核定证牌。
6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注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8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登记核定证牌。
7车辆运营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补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9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登记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发放登记核定证牌。
8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0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县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县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县内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变更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变更业户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7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包车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8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19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20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2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运输管理股
审查2、审查:许可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3、决定:审查通过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2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23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2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25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26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27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28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29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0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2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使普通公路改线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3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铁路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4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机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5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供电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6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水利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7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因修建通信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普通公路用地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1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8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县内Ⅰ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地超限物品地,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重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地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39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县内Ⅱ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地超限物品地,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重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地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40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县内Ⅲ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地超限物品地,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重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地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4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4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4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4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受理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3、审查:根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包括现场勘验和专家评审)。
决定4、决定:主管领导做出许可决定,承办人制定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送达5、送达:审批流程完成后,十日内送达或网上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件。
45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6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利用跨越普通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7更新采伐护理路林审批更新采伐普通公路护路林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8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9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初次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0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延续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1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变更业户基本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取消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六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第三款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第四款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6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申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  第一款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  第一款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7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8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变更业户基本信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9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0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1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8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9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3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4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5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8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69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0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普通公路修建渡槽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渡槽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普通公路架设管线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穿越普通公路埋设管线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8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6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跨越普通公路架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7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穿越普通公路埋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8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利用普通公路桥梁铺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79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利用普通公路隧道铺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0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利用普通公路涵洞铺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道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在普通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电缆设施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5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6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勘探、采掘、爆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7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8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9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架设桥梁索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0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4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5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县内客运业户开业、增项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6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7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8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变更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99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0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1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站终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2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普通公路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3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在普通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1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4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5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6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7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货运代理(代办)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8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09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终止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运输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10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11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综合规划与建设管理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12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系固手册》)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5.《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第Ⅶ/5条6.《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7.《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8.《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9.《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10.《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11.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11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部令第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行政许可受理1、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安全监督股
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送达4、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