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清单 > 行政许可

新野县畜牧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畜牧局 作者:县畜牧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畜牧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事实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10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5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运输。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6生鲜乳收购站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设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7生鲜乳收购站许可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变更)《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8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兽医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和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9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0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9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2010年第6号)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36号)规定: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复验换发)《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5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迁址重建)《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6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生产地址在省直管县(市)的,直接报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生产地址在省直管县(市)的,直接报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4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1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复验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生产地址在省直管县(市)的,直接报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2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生产地址在省直管县(市)的,直接报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持证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复验换证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行政许可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有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审批股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行政审批股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股
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文书,相关登记信息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行政审批股












服务电话:   0377-66211301      投诉机构: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 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