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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公安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县公安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公安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处室
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设立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行政许可受理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网警大队
审查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送达环节责任:同意批准的,发相应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理由;
监管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服务电话:0377-61235303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3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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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5申请游行示威登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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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典当、旅馆业设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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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8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9校车驾驶资格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10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机动车用作抵押的;机动车报废的。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前台接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出入境管理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收费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上报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办结省厅制证后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方式领取证件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12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前台接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出入境管理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收费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上报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办结省厅制证后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方式领取证件(签注由受理机关制证)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1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行政许可前台接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出入境管理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收费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上报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办结省厅制证后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方式领取证件(签注由受理机关制证)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14前往港澳通行证《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政许可前台接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出入境管理
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收费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上报审核上报市局审批
办结省厅制证后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方式领取证件(签注由受理机关制证)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15大车注册(转移)登记 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4 月 22 日主席令第 4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 405 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 号)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16打印户口薄《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行政许可申请户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申请办理;派出所户籍室
审核、受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要求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17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在户籍室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户籍室
审核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录入系统,并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领取申请人凭《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领取。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18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室
审核、受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19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0机动车登记(含:机动车注册登记 ,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注销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变更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机动车用作抵押的;机动车报废的。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21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禁毒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22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禁毒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23保安员证核发《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 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 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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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禁毒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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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2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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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6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7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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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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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30非机动车车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车管所
审核2.审核责任:系统自动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3.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4.归档责任: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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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户口迁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派出所户籍室
审查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准迁决定(不予准迁的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准迁手续;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迁手续(准予迁入证明);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其他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