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卫健委
作者:县卫健委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一、行政许可(59项) | |||||||
1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注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机构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变更负责人)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治疗、核医学、CT除外)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CT除外)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6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设备(放射治疗、核医学、CT除外)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法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6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项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7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8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2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9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3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0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4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5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6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重新注册)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7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行政审批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助产技术)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5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19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结扎)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6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0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终止妊娠手术)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7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8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结扎)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19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0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4 | 三孩生育证审批 | 三孩生育证审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5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首次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6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8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放射治疗、核医学、CT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5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29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6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7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8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9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0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注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注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5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3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执业地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6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7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诊疗科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8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变更床位)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39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需设置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0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4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卫医〔2015〕5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下放部分三级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豫卫医函〔2020〕55号)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5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6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超期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7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助理升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8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5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49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军队变入地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6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0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7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1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8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2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离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9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3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医政医管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0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1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3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监督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8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59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妇幼健康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5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0377-83667566 投诉机构:新野县卫健委纪委组 投诉电话:0377-66221217 | |||||||
受理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