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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2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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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3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许可证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4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进行审查);需要室内鉴定的,组织人员进行抽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4蚕种经营许可证初审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调入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莹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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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5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经营利用审核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捕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和国务院规定由农业部负责的国家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特许申请的审核。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6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猎捕审核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7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审核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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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8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审查);需要室内鉴定的,组织人员进行抽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9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10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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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进行审查);需要室内鉴定的,组织人员进行抽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行政审批服务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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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批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行政审批服务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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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A证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B证设立)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批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1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副证变更)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1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CD证设立)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行政审批服务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8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正,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正,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予以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95年通过;2005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二款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19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20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母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批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2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原种)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行政审批服务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2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3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批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行政审批服务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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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行政许可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批意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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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行政审批服务股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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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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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01年12月8日颁布 2005年1月5日修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3. 《河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条凡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河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单位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免办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繁育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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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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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初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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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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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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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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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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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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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31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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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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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33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审批服务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审批服务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服务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行政审批服务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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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1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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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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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农业机械化管理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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