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行政许可(14项) |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首次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延续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重新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多项变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企业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主要负责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1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11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工贸行业安全监督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12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13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简易程序)—适用于加油站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14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行政许可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服务电话: 6629300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 66299009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纺织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