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商务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来源:县商务局
作者:县商务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商务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60号)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商贸与物流业发展股 |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首次申请(初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初审)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初审)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地址变更(初审)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初审)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变更(初审)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初审)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初审)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证(初审)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初审)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93808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商务局商贸与物流业发展股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行政许可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对外开放服务办公室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登记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93809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商务局对外开放服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