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畜牧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县畜牧局
作者:县畜牧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畜牧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事实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1、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2、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二)执行 | 1、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7、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三)解除 | 1、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2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1、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2、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二)执行 | 1、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7、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三)解除 | 1、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3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场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1、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2、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二)执行 | 1、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7、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三)解除 | 1、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4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1、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2、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二)执行 | 1、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7、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8、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三)解除 | 1、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 0377-66211301 投诉机构: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 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