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县公安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9项) | ||||||
1 | 收缴、强制报废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2 | 强制拆除、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3 | 扣留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4 | 拖移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5 | 扣留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6 | 扣留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载货的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7 | 扣留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载客的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8 | 扣留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9 | 扣留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10 | 扣留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11 |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障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12 | 拖移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执行 | 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13 | 当场盘查、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14 | 约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和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15 | 传唤、强制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16 | 解散、强行驱散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强行带离未获得许可人员,将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第二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17 | 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18 | 强制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本决定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修订后的刑法中)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19 | 犯罪少年收容教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行政强制 | 案件来源 | 当场查获、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方式。 | 治安大队 |
调查取证 | 表明执法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开展调查取证 | |||||
告知 | 告知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 |||||
决定 |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立即放行;事实清楚的根据案情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
执行 | 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 |||||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
20 |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行政强制 | 负责执行遣送 | 限期内执行 | 出入境管理 |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 ||||||
21 |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行政强制 | 对“三非外国人”依法采取居留审查措施,对不适用居留审查的对其限制活动范围 | 依法执行 | 出入境管理 |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 ||||||
22 | 继续盘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 行政强制 | 负责执行遣送 | 限期内执行 | 出入境管理 |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 ||||||
23 | 限制活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 行政强制 | 限制其活动范围: | 告知责任 | 出入境管理 |
听取陈述和申辩责任 | ||||||
决定责任 | ||||||
送达责任 | ||||||
执行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1710110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政府街47号出入境管理 | ||||||
24 | 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25 | 拖移机动车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5 号)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通过警宗平台进行车辆信息审查,现场取证,现场告知违法行为,对不予配合调查取证,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等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调查2.调查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及所驾驶车辆信息异常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审查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逐条登记询问笔录,签字按指印确认。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7.当事人处理流程完成后,应按照程序办理车辆归还手续,并留存档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及所驾驶车辆信息异常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 |||||
告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26 | 交通事故强制撤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通过警宗平台进行车辆信息审查,现场取证,现场告知违法行为,对不予配合调查取证,违反相关交通法律法规等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拖移机动车调查2.调查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及所驾驶车辆信息异常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审查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逐条登记询问笔录,签字按指印确认。 执行6.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7.当事人处理流程完成后,应按照程序办理车辆归还手续,并留存档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及所驾驶车辆信息异常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进行现场检查取证。 | |||||
告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27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盘问责任: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当场盘问、检查。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审批责任:经盘问检查,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市局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工作的部门备案,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确有必要将继续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48小时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分局的值班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审批;不得决定将继续盘问时限直接从12小时延长至48小时。 | |||||
告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发证 | 经学习,考试合格发证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28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
29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强制拆除,收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 行政强制 | 立案 | 1.立案责任: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交警大队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
告知 |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做出处罚。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送达 |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并告知被处罚人期限之内缴纳罚款。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