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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行政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1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行政强制决定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执行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解除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