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县卫健委
作者:县卫健委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八、行政强制(20项) | |||||||
1 | 对医师的监管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行政强制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2 | 对医师的监管 | 对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来华行医的行政强制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3 | 对医师的监管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行政强制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4 | 对医师的监管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强制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5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水源、……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6 |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行政强制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7 |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于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8 | 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政强制 | 《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于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9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证据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强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0 | 对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运输活动监管 | 对在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1 | 对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运输活动监管 | 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行政强制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2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管 | 对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行政强制 | 《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3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4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行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5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行政强制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6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行政强制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7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8 | 对艾滋病防控监管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行政强制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9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 | 对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行政强制 |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20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行政强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一)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综合监督股 |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二)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 |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三)执行 |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 ||||||
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83667566 投诉机构:新野县卫健委纪委组 投诉电话:0377-66221217 | |||||||
受理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