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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行政强制(4项)
1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强制审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需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可当场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调查当事人告知实施该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形成强制措施执行文书。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执行依法监督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如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依规进行移交。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已达到或条件已消失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2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行政强制审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需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可当场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调查当事人告知实施该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形成强制措施执行文书。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执行依法监督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如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依规进行移交。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已达到或条件已消失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3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行政强制审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需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可当场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调查当事人告知实施该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形成强制措施执行文书。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执行依法监督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如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依规进行移交。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已达到或条件已消失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4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行政强制审批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需采取此类强制措施的,实施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可当场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调查当事人告知实施该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形成强制措施执行文书。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执行依法监督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如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依规进行移交。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目的已达到或条件已消失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 6629300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 6629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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