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县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2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3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4 | 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正)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5 | 对市容、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 对市容、环境卫生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8]182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住宅建设、房地产、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6 | 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7 | 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城市照明设施和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8 | 对受委托的城管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 对受委托的城管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 《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8]182号)第六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监察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五)负责对受委托的城建监察队伍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行政检查 | 1.制定方案2.实施检查3.事后监管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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