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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住建局拟保留的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县住建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住建局拟保留的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五、行政检查(95项)
1对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对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对排水设施的水量和水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超标排放污水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倒第五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政检查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对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对城市水费缴纳、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城市水费缴纳、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影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和计划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必须按自来水水价的2至5倍按期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生产、经营、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等用水,应装表计量,按规定水价计收水费。《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自行建设的总表以外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城市公共供水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总表以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7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接受国家级和省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测、监督和检查。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对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缴纳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排水设施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缴纳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证,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排放,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城市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排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城市建设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9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行政检查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10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1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2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设施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设施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13对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集中供热应急保障的行政检查对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集中供热应急保障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24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14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供热的行政检查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供热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15对热用户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热用户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6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的行政检查对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17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费用收取的行政检查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费用收取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8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供热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9对单位和个人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4月14日179号修订)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行政审批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20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根据2017年4月14日179号修订)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1对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政检查对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理工作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监理工作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签认工程款支付申请。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3对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4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5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的行政检查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移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投诉方式。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26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的行政检查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程序的规范性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27对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行政检查对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移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监督投诉方式。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28对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对隐蔽工程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9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0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1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32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3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4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35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6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对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37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对一级建造师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8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39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40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41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对总承包特级、一级、铁路二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2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行政检查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3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4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5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6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公用事业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7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4、《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监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48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4、《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9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0对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1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行政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2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3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4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检查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5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政检查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6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检查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7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58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9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60对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61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62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等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等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64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5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检查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6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7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68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检查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9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检查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70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71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72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73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74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75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行政检查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76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7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78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79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80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检查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1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检查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2对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检查对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和行政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和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字第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行政检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行政检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七款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人防消防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5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行政检查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行政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行政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6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7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8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从)业情况的行政检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9对房屋出租人出租行为的行政检查对房屋出租人出租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条“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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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开发行为的行政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开发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其内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买受人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损毁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给其他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实行统一装修装饰的商品住宅时,购销双方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装修装饰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装饰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装饰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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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建设单位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建设单位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业主名册;(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在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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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对物业管理区域单位、个人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物业管理区域单位、个人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十一)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十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十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楼道、门厅、电缆井内堆放杂物;(十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十五)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十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十七)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十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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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市场主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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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行政检查《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设置抵押的,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行政检查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住房保障股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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