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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卫健委 作者:县卫健委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七、行政检查(32项)
1对医师的监管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执业医师法》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中医药法》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对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单位及其使用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二十八)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监管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20项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取消审批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制定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2.评审委员会要逐步去行政化,政府官员不得在评审委员会中兼职,政府部门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工作。3.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7对采供血机构的监管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应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8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监管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9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0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的监管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献血法》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能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1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级社工那位主管消毒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2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3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管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母婴保健法》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十四条 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妇幼健康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4对护士的监管对护士的行政检查《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5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管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管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7对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运输活动监管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8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19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2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实施机关:卫生部)、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0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管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1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监管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建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2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3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二十八)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职业健康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疾病预防控制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5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职业健康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6对预防接种的监管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疾病预防控制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7对残疾预防、康复工作的监管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8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监管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综合监督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9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医政医管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0对艾滋病防控监管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疾病预防控制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应急办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2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疾病预防控制股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服务电话:0377-83667566 投诉机构:新野县卫健委纪委组 投诉电话:0377-66221217
受理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