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审计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审计局
作者:县审计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审计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行政检查(13项) | ||||||
1 | 财政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2 |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3 |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4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5 |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6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行政事业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事业审计股法规股 | |||||
7 |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8 | 专项审计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9 |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法规股 | |||||
10 |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审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11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12 |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政府非税收入情况的评估和项目、标准的清理,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等征收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财政金融经贸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法规股 | |||||
13 |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行政检查 | 检查 | 1.检查阶段: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科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
处置 | 2.处置阶段:法规股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移送 | 3.移送阶段: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事后管理 | 4.事后管理阶段: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单位检查纠正,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法规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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