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行政检查(13项)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危化股,工贸股,应急指挥中心,监察大队 | |||||
2 |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危化股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危化股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危化股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危化股 | |||||
3 |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危化股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危化股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危化股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危化股 | |||||
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危化股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危化股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危化股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危化股 | |||||
5 |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政策法规股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政策法规股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政策法规股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政策法规股 | |||||
6 |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监督检查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7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8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9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对违规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3、《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中国地震局统筹指导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省级地震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4、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10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11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行政检查 |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3、《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库地震监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12 |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13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检查 | 制定计划 | 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并提前准备证件、标准文书及检查装备等。 | 地震办 |
现场检查 | 根据职责,通过听取情况介绍、现场执法检查和专家协助等方式,对该事项的相关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地震办 | |||||
文书制作 |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 地震办 | |||||
其他措施 |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进行线索移交。 | 地震办 | |||||
服务电话: 6629300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 66299009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纺织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