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交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来源:县交通局
作者:县交通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交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船舶进出港报告 | 船舶进出港报告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港口,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第十三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安全监督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安全监督股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安全监督股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安全监督股 | |||||
2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3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报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7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4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恢复营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8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5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换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6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报废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7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变更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8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4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9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0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1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3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2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普通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4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3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4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6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5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7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6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8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7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9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8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19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1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20 | 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放射性危险货物营运车辆转籍、过户道路运输证配发 | 一、客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次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二、货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2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确认 | 受理 |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运输管理股 |
确认 |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送达 | 3、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督 | 4、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