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来源:县卫健委
作者:县卫健委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卫健委拟保留的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二、行政确认(6项) | |||||||
1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医政医管股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2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疾病预防控制股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3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妇幼健康股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4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对遗传病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妇幼健康股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5 |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妇幼健康股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6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县级) |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妇幼健康股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83667566 投诉机构:新野县卫健委纪委组 投诉电话:0377-66221217 | |||||||
受理地点:新野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