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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公安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县公安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公安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1对仿真枪的认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8]8号)第一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行政确认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2对管制刀具认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7]2号)第一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行政确认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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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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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淫秽物品鉴定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3、《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公复字〔1998〕8号):“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行政确认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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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行政确认提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治安大队
受理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承办具体办理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网上审核对备案人提交的电子版备案材料进行网上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办结同意备案,向备案人告知自行从网上打印购买备案文书;存在问题的不予备案并驳回,告知理由。
服务电话:139377651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5民族变更登记《河南省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行政确认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审核、受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并根据社区民警对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意见上报审批;
办理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到户籍室重新办理《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6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行政确认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提出申请;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审核、受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并根据社区民警对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意见上报审批;
办理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到户籍室重新办理《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7核发居住证【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行政确认申请暂住登记满6个月后,本人或代办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办)到登记站申请办理居住证;派出所户籍室
审核、受理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
办理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
8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行政确认申请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出生入户申请表》;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审核、受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办理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9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员办理户口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行政确认申请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审核、受理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内勤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办理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办理,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10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行政确认提交出生证明查验证件真伪出入境管理
登记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1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行政确认入住查验证件出入境管理
登记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报送信息住宿信息上报市局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2对港澳居民的暂住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第十七条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行政确认入住查验证件出入境管理
登记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报送信息住宿信息上报市局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3对台湾居民的暂住登记【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第661号修改)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行政确认入住查验证件出入境管理
登记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报送信息住宿信息上报市局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4对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宣布作废第六十七条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发生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证件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出境入境证件无效。公安机关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或被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证件予以注销或者收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行政确认申请提交材料,查询证件信息出入境管理
登记录入系统
上报上报市局审核
审批市局审批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5国际联网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行政确认受理3.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网警大队
审核4.审核责任:必要时现场审核对方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有无异常情况,是否予以办理。不予办理的出具不予办理告知单,并说明情况。
办理5.办理责任:对于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通过审核的,予以办理制证或出具办理凭证。
归档6.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16酒精、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检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九条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一)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三)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四)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行政确认受理1.受理责任:检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标准。材料不完整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交警大队
审核2.审核责任:根据现实材料使用仪器进行化验检测。
决定3.决定责任:出具全面、真实、客观有效检测报告。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17共同所有人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行政确认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交警大队
变更登记改变车身颜色等
转移登记6.整理档案归档留存备查。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