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自然资源局其他职权 | ||||||
其他职权(25项) | ||||||
1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矿产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矿产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3 | 勘查纠纷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矿产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4 | 采矿权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矿产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5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上报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6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7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 |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9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0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2 | 土地征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3 | 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4 |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5 | 农用地转用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6 |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7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8 | 依据职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进行认定(乙级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建筑规划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9 | 测绘任务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0 | 测绘成果汇交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1 | 测绘项目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2 | 勘查项目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地质矿产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3 | 测绘资质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4 | 国土资源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法制信访股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25 | 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其他职权 | 1.受理 |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土空间规划局 |
2.审查 |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
3.决定 |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 |||||
4.送达 | 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结果。 | |||||
5.监管 | 加强后续监管。 | |||||
6.其他 |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服务电话: 0377—66333561 投诉机构:新野县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 0377—66295252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中段北侧县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