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交通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交通局
作者:县交通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交通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全监督股 |
审查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安全监督股 |
审查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 |||||
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 道路运输出租车企业信誉核定 | 一、巡游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管理、服务质量信誉档案、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三)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和行为举止、服务评价、媒体曝光等情况;(四)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五)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第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二)信息数据指标:数据接入、数据查阅等情况,由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测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登录部级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看本辖区内有关测评结果;(三)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运营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情况;(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交通运输股 |
审查 | 材料审核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制作证书;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