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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住建局拟保留的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住建局 作者:县住建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住建局拟保留的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七、其他职权(49项)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5款: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长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城建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4(2)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建筑市场监管股(委托执法)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变更备案《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5(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6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单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7(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单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8(6)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地基验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墙体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主体结构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9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2.《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2.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公用事业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0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当事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七十一条第2款: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强制执行。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1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运营管理的监管公租房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住房保障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2对公租房申请人、轮候对象、承租人的监管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住房保障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3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通过抽查其他建设工程备案后的抽查是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第3款:“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4对公租房承租人公租房使用情况的监管公租房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拒不回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住房保障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5对建设工程违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五十八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6对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检查以及对备案项目的抽查对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情况检查以及对备案项目的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第2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十二条第3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8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19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第2款:人员密集场所在建设期间、投入使用期间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0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七十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1责令停工整改的,整改后是否合格责令停工整改的,整改后是否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七十一条第1款: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人防消防股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2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其他职权(一)受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办理审核意见;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三)决定1、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2、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时限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四)送达实施机关做出决定当日,窗口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送达
2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4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5存量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6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7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双方自办)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交易双方自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十四)规范网签合同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内容应包括:房屋坐落、成交价格等信息。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28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住房保障股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住房保障股
29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0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2.《国土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央要求,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将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交易管理职责继续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加强房屋交易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督的基础和核心。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核验、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具体工作,实现关联业务有序衔接。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房产管理部门要对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保障性等政策性住房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交易安全。3.《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规定:存量房转让管理。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其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二)工作目标 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二、全面推行房屋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七)网上录入房屋交易合同。合同录入完成后及时将签字盖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系统自动标注房源交易状态。(八)主管部门备案赋码。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成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赋予合同备案编码。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 号)一、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二、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五、明确房屋网签备案条件 六、规范房屋网签备案基本流程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二、(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七)推进“互联网+网签”。(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1房屋租赁网签备案房屋租赁网签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2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3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存量房(私有房屋)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核实《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变更《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6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8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退款《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15年9月29日施行,建办房〔201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 4 号)《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建房〔2020〕61号)"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39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政府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0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业主自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1公租房租金收缴公租房租金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2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3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商品房预售变现售备案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2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4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变更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3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九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制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3.《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6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九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制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3.《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7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备案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业主有权免费查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毕。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制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7.《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8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业主有权免费查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完毕。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十四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制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规范等由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公布。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7.《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十日前,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线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9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服务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其他职权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住房保障股
审核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审核,不得提高审核标准、扩大审核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进行办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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