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公安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县公安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公安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17项) | ||||||
1 | 准迁证核发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其他职权 | 申请 |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到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申请办理; | 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
审核、受理 | 派出所户籍室户籍民警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及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 |||||
办理 | 符合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签发《准迁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各派出所户籍室户籍室 | ||||||
2 | 公民户政管理服务、边境通行证管理服务 |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 其他职权 | 申请 | 申请人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照片到行政服务大厅户政窗口提出申请; | 户政科 |
审核、受理 | 户政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审查; | |||||
办理 | 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办理。 | |||||
服务电话:0377-61235019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户政科 | ||||||
3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 根据《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其他职权 | 呈报申请 | 根据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条件 | |
受理 |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的,及时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通过网络系统返回材料,发送一次性补正告知。 | 禁毒大队 | ||||
审批 | 对备案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检查,核实材料内容 | |||||
决定 | 通过材料审核决定是否给予表彰或奖励决定书 | |||||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电话:0377—67232110转3682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禁毒委 | ||||||
4 | 吸毒检测 | 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办理 | 其他职权 | 受案 | 执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立案 | 禁毒大队、各派出所户籍室 |
调查 | 立案后,民警及时调查,收集证据 | |||||
审查 | 调查结束后,法制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 |||||
告知 | 行政处罚作出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 | |||||
决定 | 依据前期的调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执行 |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 |||||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电话:0377—67232110转3682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
5 | 戒毒所被监管人员家属会见预约 | 根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毒,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本人书面申请,可按照正常范围会见。 | 新野看守所 |
初始 | 监狱审核批准,报市局狱政管理部门备案后, | |||||
审核 | 可按照正常范围会见 | |||||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电话:0377—67232110转3682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
6 | 戒毒所被监管人员律师会见预约 | 根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师约见戒毒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指定地点进行。 | 受理 | 提出会见申请,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 新野看守所 | |
初始 | 经领导批准,填写会见表。 | |||||
审核 | 告知被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同意。 | |||||
服务电话:0377-61235424 投诉电话:0377—67232110转3682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 ||||||
8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15条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网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环节责任:同意批准的,发相应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理由; | |||||
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 ||||||
9 | 互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信息网络的法人入网手续备案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12条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网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环节责任:同意批准的,发相应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理由; | |||||
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服务电话:0377-61235303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登记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网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环节责任:同意批准的,发相应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理由; | |||||
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服务电话:0377-61235303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网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环节责任:同意批准的,发相应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理由; | |||||
服务电话:0377-61235303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 ||||||
12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 | 送达环节责任:同意批准的,发相应文件,不同意批准的,说明理由; | |||||
监管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服务电话:0377-61235303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 ||||||
13 | 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电话: 0377-66221413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 ||||||
14 | 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电话: 0377-66221413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 ||||||
15 | 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电话: 0377-66221413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 ||||||
16 | 驾驶人体检报告审核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服务电话:0377-66227778 投诉电话: 0377-66221413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便民服务中心车管所 | ||||||
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变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交警大队 |
审查 | 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 |||||
决定 | 决定环节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是否同意批准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服务电话:0377-61235303 投诉机构: 新野县公安局督察大队 投诉电话: 0377-61235000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