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统计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统计局
作者:县统计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统计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其他职权(2项) | ||||||
1 |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 第三款:“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服务电话: 66269937 投诉机构:新野县统计局 投诉电话:66269937-882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统计局 | ||||||
2 | 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综合核算设计管理股 | ||||
服务电话: 66269937 投诉机构:新野县统计局 投诉电话:66269937-882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