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农业农村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 |||||||
其他职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对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出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其他职权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 法规股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法规股 | |||||
审查 |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规股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法规股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法规股 | |||||
送达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法规股 | |||||
执行 | 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法规股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2 | 产地检疫 | 产地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和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材料;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的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核查结果,签发《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不予办理的说明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备案单位依照植检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 |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审核 | 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审核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建立繁育基地应符合检疫要求,并提前报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审核。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并对基地环境、生产规程、种植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等进行审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将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不符合条件的签发审核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监测基地内病虫害发生及防治动态;监督基地内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安全生产。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4 | 植物检疫备案 | 植物检疫备案 |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 其他职权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材料;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加工场所的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核查结果,同意备案核发《植物检疫备案证》;不同意备案的说明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备案单位依照植检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 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版)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 | 受委托生产种子 | 受委托生产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版)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7 | 受委托代销种子 | 受委托代销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版)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8 |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 经营不分装种子备案审批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版)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1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第二十三条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种业农药管理和资源利用股 | ||||||
服务电话:0377-66222588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2290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中兴路中段农业农村局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