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其他职权(3项) | |||||||
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 其他职权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2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其他职权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3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其他职权 | 受理 | 申请人通过政务网或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一次性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线上或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规范或不完整的申请材料予以告知。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审核 | 主管股室对线上或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实地勘察,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需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 应急指挥中心 | |||||
决定 | 主管股室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办理。 | 应急指挥中心 | |||||
送达 | 申请人线上打印证照或到大厅窗口领取或由科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 | 行政审批服务股(政策法规股) | |||||
服务电话: 66293008 投诉机构: 新野县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 66299009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纺织路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