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商务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商务局
作者:县商务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商务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2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登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292312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商务局政策法规股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3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其他职权 | 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政策法规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决定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292312 投诉机构:政策法规股 投诉电话:12312 | |||||||
受理地点:新野县商务局政策法规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