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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医疗保障局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揶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揶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基金监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基金监管股
告知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基金监管股

审查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审批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基金监管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基金监管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金监管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基金监管股
服务电话:0377-66290996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2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医疗保障违法行为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基金监管股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入劳动场所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基金监管股
告知3.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基金监管股
审查4.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基金监管股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基金监管股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基金监管股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基金监管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基金监管股
服务电话:0377-66290996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