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发改委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来源:县发改委
作者:县发改委
时间:2021-12-30
县发改委2021年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立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调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审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告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股送达粮食和物资储备科股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2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情形的处罚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等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立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调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审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告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股送达粮食和物资储备股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3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非食用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非食用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非食用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立案粮食和物资储备科调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审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告知粮食和物资储备科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科送达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科 |
4 | 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立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调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审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告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股送达粮食和物资储备股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5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检查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提出开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发改委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由粮食流通执法大队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等违法问题,提出监督检查报告,跟踪处理意见或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 粮食和物资储备股 |
服务电话: 66269925 投诉机构: 县发改委纪检办公室 投诉电话:66222158 | ||||||
受理地点:县发改委一楼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