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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民政局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名称:(盖章)新野县民政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行政处罚
1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区划地名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的程序和权限作出审核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  (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4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7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社会事务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0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养老机构违规的处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12(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4(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621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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