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教体局行政许可信息
来源:县教体局
作者:县教体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教体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行政许可(11项) | |||||||
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180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180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180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4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人事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69103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5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基础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6910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6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180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7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安全管理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18281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8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基础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合并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变更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终止审批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6910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9 |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民办学校的设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基础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民办学校的分立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民办学校的合并变更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民办学校的终止审批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6910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 解放路11号 | |||||||
10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基础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6910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解放路11号 | |||||||
11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武术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指开展学历教育的学校,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行政许可 | (一)受理 |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 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股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 |||||||
(三)决定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四)送达 |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五)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服务电话:66218068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 投诉电话:66818106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汉华区 解放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