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林业局行政征收权责清单
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林业局行政征收权责清单(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行政征收 | (一)受理 | 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办理流程。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二)审核 | 对申报材料依法及时进行审核。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三)决定 | 依法出具纳税或缴费凭证。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当事人缴纳超过应缴纳的税费,应当退还。 | |||||||
不得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 | |||||||
(四)事后监管 | 开展检查,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