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强制信息
新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 | 封存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 行政强制
| 决定 | 1.决定责任: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基金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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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基金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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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 3.处理责任: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 | 基金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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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基金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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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基金监管股 | |||||
服务电话:0377-66290996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