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民政局行政强制信息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民政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 |||||||
部门负责人签字: | |||||||
部门名称:(盖章)新野县民政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行政强制(4项) | |||||||
1 |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社会组织管理局 |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2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3 |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4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服务电话: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7-662115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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