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林业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
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林业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14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2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4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林草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 | 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 | 《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7 | 对拒不采取草原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对拒不采取草原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8 |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捕回野生动物,不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9 |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对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0 | 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至野外环境的行政强制 | 对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放至野外环境的行政强制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1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代为除治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2 |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扣留、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重新修改)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65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3 | 暂扣来源不明野生植物 | 暂扣来源不明野生植物 |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一款:“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65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4 |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强制 | 对擅自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擅自移动、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强制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行政强制 | (一)决定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 |||||||
(二)执行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对依法应当没收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销毁。 |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解除 | 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