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给付信息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给付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1 |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待遇调整及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二)主要目标。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 行政给付 | 受理 | 接到上级政策文件 | 待遇保障股 | ||
调研 | 调研讨论,征求意见 | 待遇保障股 | ||||||
测算 | 进行基金测算 | 待遇保障股 | ||||||
审核 | 提交法规财务法制审核 | 待遇保障股 | ||||||
服务电话:0377-6623766866291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 ||||||||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