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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民政局行政给付信息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民政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名称:(盖章)新野县民政局



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行政给付(一)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
(二)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社会事务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社会事务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行政给付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社会救助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给付(一)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股
(二)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社会救助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行政给付(一)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股
(二)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特困人员认定【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社会救助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行政给付(一)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救助股
(二)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七、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民发[1980]第28号)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社会救助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困难群众价格补贴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第四章第十三条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社会救助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老年人福利补贴老年人福利补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行政给付(一)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社会救助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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