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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水利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水利局 作者:县水利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水利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2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河长制工作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河长制工作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河长制工作股
服务电话:65033916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3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4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1、《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农村水利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农村水利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农村水利股
服务电话:660120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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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6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水资源管理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水资源管理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水资源管理股
服务电话:66295928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7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8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河长制工作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河长制工作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河长制工作股
服务电话:65033916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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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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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水资源管理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水资源管理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水资源管理股
服务电话:66295928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1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农村水利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农村水利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农村水利股
服务电话:66012098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2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3 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4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5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行政检查 《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二、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装质量标准。
  2.强化企业质量责任。启闭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依法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
  3.加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和运行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数据库和生产、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信息档案的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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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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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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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1、《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防洪法》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4、《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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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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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其下属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4、《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 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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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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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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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1.《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2.《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3.《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放。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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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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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设施保护监管工程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并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股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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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水资源管理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水资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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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水资源管理股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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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南阳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宛办文〔2019〕66号)第四条、第十六款、第一项相关规定。
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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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650339+16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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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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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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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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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三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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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豫移〔2013〕13号)第二十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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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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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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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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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征地补偿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豫移安〔2013〕55号)第五条:“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移民部门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中介机构的监测评估。”《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稽查,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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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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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股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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