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清单 > 行政检查

2021年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信息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监管监察职责,根据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制定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基金监管股
现场检查2.现场检查责任:按照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情况处置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被查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基金监管股
持续监管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90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2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检查方案。基金监管股
现场检查2.现场检查责任:应当按照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基金监管股
情况处置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基金监管股
持续监管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监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基金监管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基金监管股
服务电话:0377-66290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3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行政检查制定方案1.决定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医疗保障稽核执法工作计划。基金监管股

现场检查2.现场检查责任:按照年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医疗保险稽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监管股

情况处置3.处置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基金监管股

持续监管4.持续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基金监管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基金监管股

服务电话:0377-66290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