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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民政局行政检查信息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县民政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民政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名称:(盖章)新野县民政局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行政检查(3项)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社会组织管理局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2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社会组织管理局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3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对慈善组织活动的行政检查《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社会组织管理局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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