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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司法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司法局 作者:县司法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司法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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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2.《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3.《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法律援助工作股
2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5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6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有关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7对律师的行政检查对律师的行政检查1.《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七条第三款:“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行政检查(一)立案(二)调查(三)审查(四)告知(五)决定(六)送达(七)执行(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行政检查(一)制定方案(二)实施检查(三)事后监管(一)制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二)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三)事后监管。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律师管理股、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服务电话:66269939投诉电话:66211021投诉机构:新野县司法局纪检组受理地点: 新野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