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林业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林业局行政检查权责清单(7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森林法》第十八条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2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3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及森林公园。《种子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至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4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5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6 |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行政检查 |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灾害预防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7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行政检查 | (一)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二)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三)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管理股(林业改革发展股)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