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水利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来源:县水利局
作者:县水利局
时间:2021-12-3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1 |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 |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法人验收后,质量评定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11 核备核定”、 “附录K 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核备)报送资料清单表、附录L 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附录M 水利工程质量缺陷备案登记表”等。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2 |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核定 | 1.根据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结论进行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报验,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 2.根据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41/T 1297—201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核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当监理单位为两家或两家以上时,由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指定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认定质量等级后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规划计划与建设股 | ||||
服务电话:66012002 投诉机构: 新野县水利局 投诉电话:66012000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汉城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向西50米县政务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