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清单 > 行政确认

2021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六、行政确认
1动产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章】《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确认(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市场规范管理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2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规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行政确认(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药品监督管理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3股权出质的设立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16年4月29日修订)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行政确认(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行政审批股(注册登记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4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5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服务电话:66262685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66262692
受理地点: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野县政府街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