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林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
来源:县林业局
作者:县林业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林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1项)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 行政确认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四)事后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生态建设修复股(新野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
服务电话:65035995 投诉机构: 新野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65035988 | |||||||
受理地点:新野县林业局(新野县文化路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