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县发改委行政奖励权责清单
来源:县发改委
作者:县发改委
时间:2021-12-30
县发改委2021年行政奖励权责清单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受理1.受理责任:根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座谈交流等进行评审认定;并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出具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人员名单。送达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受理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核价格调控管理股决定价格调控管理股送达行政审批服务股 | |
2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受理1.受理责任:根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座谈交流等进行评审认定;并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出具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人员名单。送达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受理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核能源和资源节约股决定能源和资源节约股送达行政审批服务股 |
3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服务电话: 66269925 投诉机构: 县发改委纪检办公室 投诉电话:66222158 | ||||||
受理地点:县发改委一楼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