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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主项名称子项名称
八、其他职权
1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受理)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豫政〔2013〕60号) 第九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加大知识产权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支持开展国内外专利资助、发明专利倍增、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及奖励、知识产权信息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预警分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培植等工作。政府各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资金要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倾斜。”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47号) 第十一条:“……向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区、市)知识产权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三、《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豫知〔2002〕38号) 第八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审批,签发专利申请资助审核意见通知书。”四、《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知〔2010〕52号) “对符合—条件的专利给予相应金额的资助。”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2省专利奖评选省专利奖评选(受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二、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七)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河南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6〕44号):“(七)同意将河南省专利奖项目主办单位由省科技厅调整为省政府,周期由3年调整为2年。” 《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豫政〔2017〕28号)第四条:“省政府设立河南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河南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第五条:“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我省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3食品小摊点备案食品小摊点备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市监所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4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受理)一、《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豫政〔2008〕59号) 第五项:“战略措施:16.推动知识产权运用。(3)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培育和认定工作……。”二、《实施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豫政办〔2009〕33号) “五、关于战略措施……23.推动知识产权运用。(3)实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程。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培育和认定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科技厅、……负责落实。”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豫政〔2013〕60号) 第(四)项:“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达到100家、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达到50家。”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每年培育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对完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明显增强、市场竞争力显著提高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一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突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6号) 实施方案试点任务(六)“2.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市、区)建设。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为引领,重点选择一批拥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县(市、区)开展省级培育工作”“3.着力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计划。”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5知识产权优势区域认定(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6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受理)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豫政 〔2013〕60号) 第(四)项:“主要目标。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与评议机制……。”第(五)项:“构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推进体系。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引领计划。……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组合的立体保护,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与评议机制,……。”二、《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4﹞1号 “三、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新型工业化 (八)加强传统产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重大经济项目知识产权评议机制,科学评议承接转移产业和引进技术,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三、《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豫编办〔2012〕469号) “(二)内设机构……2、法律事务处……承担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与预警工作”。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7对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对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第三十条第二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9对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对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11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2.《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2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恢复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恢复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第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1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列入、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列入、移出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十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职权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知识产权管理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14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及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及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5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6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在使用医疗器械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前,应当检查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包装及其有效期限。包装破损、标示不清、超过有效期限或者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有效的,不得使用。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职权(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知识产权管理股
(二)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参加调查取证。
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六)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服务电话:66262685投诉机构:机关纪委投诉电话:6626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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