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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医疗保障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县医疗保障局 时间:2021-12-30

  新野县医疗保障局其他职权权责清单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1医疗保障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由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待遇保障股
审核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
录入3、录入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医疗审批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3766866263996 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的鉴定《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第十一条:“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3号)第四条:“省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定期对提出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鉴定。经鉴定同时符合所列全部条件的,…参保人员因认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规定的期限内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关于印发<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院鉴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宛医保〔2018〕34号)“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更好服务参保群众,经研究并报市局同意,决定将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工作由定点医院承担。”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申请人每年二月和八月集中申报重症慢性病申请材料,特殊病种申请人每月申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待遇保障股
审核2、审核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核。
鉴定3、鉴定责任:从医保专家库中撛选鉴定专家,选指定定点医院组织体检鉴定;二次撛选专家进行材料复查社会保险机构鉴定。公布鉴定结果。
录入4、录入责任:将鉴定通过人员医疗待遇信息按规定录入医保软件。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3766866263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职权类别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股室
3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试行)》(豫人社医疗〔2016〕8 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省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出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作为拟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 《关于对我市两定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通知》(宛医保〔2018〕41号)“自2018年9月1日起,对我市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核确定和监管责任实行属地化分级负责制。设在县(区)的两定医药机构由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原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中心在河南油区内确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河南石油勘探局社会保险中心负责;设在中心城区的药店、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设在中心城区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各县区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制度,中心城区内对两定机构实行定点互认,协议管理。”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医药服务管理股和价格监管股
审核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签订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定点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对于未定点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3766866263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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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及离休干部转诊转院办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第二条第二款:“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第十六条:“实行单独统筹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老〔2003〕7号)第十五条:“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诊转院。”其他职权受理1.受理责任:提交转诊转院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医药服务管理股和价格监管股
审查2.审查责任: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南阳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转诊转院申请表》),进行审核。
决定3.决定责任: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予以签字盖章,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送达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按要求对核准事项加强监督。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7-6623766866263996投诉机构: 新野县纪委监委驻医保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0377-66263898
受理地点: 新野县书院路东段医疗保障局